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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〇朱赤儿公关周凯歌变卦(第2页)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深圳宝安区岸尾经济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于1994年6月1o日签订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岸尾公司贷款人民币2ooo万元,贷款月利率12o78,贷款期限为1994年6月1o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计1o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4年6月1o日将货款2ooo万元划给岸尾公司帐户。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岸尾公司未能如数偿还原告贷款,尚欠本金18oo万元。经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项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建设。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o日致函本院称岸尾公司的借款已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建设,如果岸尾公司不能在98年8月3o日前偿还贷款,“我公司承诺愿将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交由银行处理还债。”据此,原告与1997年1o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岸尾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将货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确,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oo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列款项分期偿还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oo万元,其后每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oo万元直至清偿完毕。

二、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其二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第一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展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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