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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第1页)

益州中院,第一审判法庭。

十时许,被告人蒋礼富等六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正式开庭。

被告人蒋礼富等六人均系无业,均与被害人郑某较为熟识。2005年初,蒋礼富的朋友,也就是本案第二被告人王得全与郑某发生纠纷,便邀请蒋礼富等人替他出口气。

2月15日晚,郑某在双林路一家浴足房浴足,蒋礼富等人持械冲进去与郑某发生撕打,导致郑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接着就出示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刀棍等物证、法医鉴定等等。

经过法庭调查程序,再到被告人自行辩论结束,我对案情已然了解清楚,并且心中暗自认定有一个疑问可以作为辩护的重点或者突破口。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当时在里屋,被告人蒋礼富独自一人冲进去,对着郑某的肩膀砍了一刀,然后就向外跑。郑某反应过来,抓起身边的小茶几追出来,并在外屋与蒋礼富等六人再次打斗。打斗过程中,郑某身中六刀,其中两刀是致命伤。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排他的。

我的疑问是: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那两处致命伤就是蒋礼富实施的,而六名被告人中除了蒋礼富拿刀外,还有两名被告人拿刀,另三名被告人则是拿棍。也就是说那两处致命刀伤只是有可能是蒋礼富实施的,并不能确定。如此,能认定蒋礼富的杀人行为吗?

我心里这么想着,便迫切地想听听姚飞如何辩护。

姚飞之前的表现已经非常出色,在质证、询问被告人等各个环节均一丝不苟,有章有法。因此,我对他在辩护阶段的表现更加充满期待。

公诉人发表完第一轮指控意见后,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姚飞不慌不忙,沉声说道:“尊敬的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和本案的证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最初目的仅是为了出口气,而蒋礼富实际实施的行为,也只是在受害人肩膀上砍了一刀,然后就转身跑向外屋;而肩上这一刀是不足以致命的。因此,从主观上讲,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本案罪名改为故意伤害罪较为适宜。”

姚飞稍停,瞟了瞟书记员,继续说道:“第二,蒋礼富砍了受害人一刀后就向外屋跑了。请合议庭注意,在“跑了”这个时间点为止,其侵害行为就已经结束。那么至此,受害人仅仅是肩膀受到伤害,并没有且不会死亡。但是,由于受害人又主动追出去与被告人打斗,才导致其死亡这一最终结果的发生。从这一点上讲,受害人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

。。。。。。

听完姚飞的辩护意见,我内心震惊而佩服,暗叹执业律师不愧是执业律师,我这实习律师与他的差距确实不是一点半点。我压根就没想过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还能有问题,受害人自已也能有过错?

至于我自以为是重点或突破口的那点疑问,姚飞则几句话带过而已。

不服不行啊。

庭审结束后,我对姚飞说道:“姚律,您太厉害了,辩护得非常漂亮。”

姚飞一笑,拍拍我肩膀说道:“来,给你说点事。”

我随姚飞走进法院卫生间;他四下看看,然后掏出几张百元大钞,说道:“拿着,给你的。”

我一怔,赶紧摇头。

姚飞低声说道:“昨天吴秀美把钱交了,这五百元你拿着。咱们律师挣几个钱都不容易。”

如果按克莱门凯所说,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作为标准,那么姚飞今天的辩护应该远远不止三千块钱。

但是,问题的关键却是吴秀美应不应该付出这三千块钱。

我很纠结。

姚飞笑了笑,大度地说道:“都是兄弟伙,别给我客气。”说罢便把钱往我裤兜一塞,离去。

我在卫生间茫然了一会,得出的结论是事已至此,多想无益。

出得卫生间,我看到姚飞正在给吴秀美交谈。

姚飞瞟见我,便唤我过去,又接着对吴秀美说道:“你今天看到了嘛,检察院可是想置你老公于死地,整得好凶哦。不过你放心,我和法官沟通好了,判死缓保命应该没有问题。”

吴秀美泪眼婆娑,低下头说道:“快给叔叔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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